魔爪能量飲料提告「Monster」!任天堂、迪士尼、Netflix全中槍


知名能量飲料品牌 Monster Energy 因商標侵權訴訟而聞名,近年來在日本對包含「Monster」字樣或圖示的商標提出訴訟,牽連多家知名企業,包括任天堂、迪士尼和Netflix。


根據《新聞網》報導,Monster Energy 是美國第二大市佔率能量飲料公司,近期在日本對多個商標提起了「商標侵權」訴訟。

這些商標包括「Monster」字樣或相關圖示,不僅限於能量飲料領域,還涉及遊戲、動漫等多個領域。


受影響的企業包括任天堂、迪士尼、Netflix,以及其他遊戲公司和影視製作商


Monster Energy 認為其他公司使用「Monster」這個詞彙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混淆,因此要求撤銷相關商標註冊。


然而,截至2024年,Monster Energy 在提起的163起訴訟中,全都敗訴。


在美國,類似的行為被視為「商標霸凌」,而在日本,被告方可以選擇不回應,不會因此受到處罰。


1. Monster Energy 對包含「Monster」字樣或圖示的商標提起訴訟,牽連多家知名企業,顯示其在商標保護上的嚴格立場。


2. 即使 Monster Energy 成立於2002年,而「精靈寶可夢」等商標早在此之前就已存在,Monster Energy 仍然認為其他公司的商標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混淆,要求撤銷相關商標註冊。


3. Monster Energy 在日本提起的163起訴訟中,全數敗訴,顯示其訴訟策略在法律上的脆弱性。


4. 在日本的商標制度下,被告方面於專利局認定侵權成立前,可以選擇不回應,這在一定程度上寬容了被告方面的處理空間。


Monster Energy 提起的 163 起訴訟中,全都敗訴的原因在報導中並未明確列出,但可以推測是因為被告方能夠證明其使用「Monster」這個詞彙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,或者其商標使用是合理的。此外,可能還包括其他法律上的細節和訴訟策略的失誤。


在美國和日本的商標制度中,對於被告方的不同之處在於:


- 在美國,濫用商標權來排除競爭對手或小型企業的行為被稱為「商標霸凌」,這通常會被法律所禁止。美國的法律體系強調公平競爭,並且對於商標侵權的訴訟有較為嚴格的規範和處罰機制。


- 而在日本,商標制度允許被告方在專利局認為侵權成立之前選擇不回應,這意味著即使收到訴訟通知,被告方也可以選擇不進行答覆,而不會因此受到處罰或法律後果。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寬容了被告方面的處理空間,並且可能會降低訴訟的頻率和強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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